赵小毅、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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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68号案件名称
赵小毅、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小毅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68号被执行人赵小毅,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赵小毅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小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赵小毅退赔被害人共计265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到韩城市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赵小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小毅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赵小毅所在村组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小毅现在还在监狱服刑,XX村XX户,无财产可供执行。7、本院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赵小毅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被害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2655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王建玲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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