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成、戴伏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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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184号案件名称
顾成、戴伏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顾成;戴伏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顾成,男,1979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周红,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戴伏全,男,198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顾成与被执行人戴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93 000元,支付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 526元、申请执行费9 3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2.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本院对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因余额较少,暂不扣划。 3.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等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信息。 4.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及×××的车辆,本案已进行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 5. 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 000元的措施,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1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应 可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刘 一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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