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从文、衡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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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890号案件名称
肖从文、衡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肖从文;衡梅;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31902352。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维勇,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口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从力,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口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肖从文,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市。被执行人:衡梅(系肖从文之妻),女,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从文、衡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于2021年9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扣划被执行人肖从文、衡梅银行账户存款和微信账户存款25000元,用于偿还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剩余本息从2021年第四季度开始,每季度末至少偿还7000元,先本金后利息,至还清为止; 2、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肖从文、衡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89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恢复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建 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亚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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