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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文、窦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6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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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492号
  • 案件名称

    蔡伟文、窦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蔡伟文;窦智;蔡秀屏;博罗县誉诚龙桥大道改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6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伟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权,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延烁,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蔡秀屏,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博罗县誉诚龙桥大道改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殷伟明。上诉人蔡伟文因与被上诉人窦智及原审被告蔡秀屏、博罗县誉诚龙桥大道改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伟文因与被上诉人窦智达成庭外和解,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伟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伟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蔡伟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婷审判员 王泳涌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舒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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