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加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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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184号案件名称
韦加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韦加贤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184号移送执行部门: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加贤,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富宁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关于被执行人韦加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026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韦加贤即日缴纳罚金10,000元及缴纳犯罪所得赃款94,300元。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收入情况,除被执行人韦加贤主动缴纳犯罪所得赃款1500元外,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并到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韦加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规定,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国杰审 判 员 黄乃丘审 判 员 李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晓燕书 记 员 黄巧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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