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绘景涂料厂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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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45号案件名称
大洼区绘景涂料厂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洼区绘景涂料厂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45号申请人:大洼区绘景涂料厂,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生产社区。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被申请人:节连春,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赵圈河镇卢苑小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728728036013000091239内存款724271.42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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