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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绘景涂料厂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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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45号
  • 案件名称

    大洼区绘景涂料厂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洼区绘景涂料厂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45号申请人:大洼区绘景涂料厂,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生产社区。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被申请人:节连春,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赵圈河镇卢苑小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728728036013000091239内存款724271.42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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