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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建群、曹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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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506号
  • 案件名称

    尚建群、曹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尚建群;曹延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06号原告曹延东,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居民,住甘泉县东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8290274委托监护人王语波,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X镇居民,住甘泉县北关美水大厦。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903120069被告尚建群,男,46岁,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延东与被告尚建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延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曹延东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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