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建群、曹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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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506号案件名称
尚建群、曹延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尚建群;曹延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506号原告曹延东,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居民,住甘泉县东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8290274委托监护人王语波,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X镇居民,住甘泉县北关美水大厦。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903120069被告尚建群,男,46岁,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延东与被告尚建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延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曹延东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小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 航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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