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如意、魏四元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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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215号案件名称
武如意、魏四元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武如意;魏四元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武如意,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魏四元,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武如意与魏四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58386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是:(1)魏四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5月8日,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魏四元的相关信息。3、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四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魏四元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四元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2243.39元,该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受偿。5、2021年4月8日、9月7日,本院分别冻结魏四元在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南支行2个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武如意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武如意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156142.6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义务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9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录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到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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