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文勇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9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文勇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文勇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9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裴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勇,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文勇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133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任山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5刑更391号 下一篇 武如意、魏四元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