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官秀、傅小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761号案件名称
姚官秀、傅小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姚官秀;傅小琴;傅长生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原告:姚官秀,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小琴,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傅长生,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姚官秀与被告傅小琴、傅长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官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官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官秀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原告:姚官秀,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小琴,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傅长生,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姚官秀与被告傅小琴、傅长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官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官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官秀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纪生江、王军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83号 下一篇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初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