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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秀、傅小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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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761号
  • 案件名称

    姚官秀、傅小琴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姚官秀;傅小琴;傅长生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原告:姚官秀,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小琴,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傅长生,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姚官秀与被告傅小琴、傅长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官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官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官秀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761号原告:姚官秀,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小琴,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傅长生,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姚官秀与被告傅小琴、傅长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官秀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官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官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姚官秀负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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