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生江、王军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83号案件名称
纪生江、王军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纪生江;王军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纪生江,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旗,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生江与被执行人王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旗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纪生江借款本金及利息142000元。但被执行人王军旗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军旗的工资卡账户,申请人纪生江表示愿意等待轮候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申请人纪生江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倩2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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