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初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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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初42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2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石村30组。经营者:齐咏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巴雷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同年9月16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凯审 判 员 顾 华审 判 员 姜安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姚晨蕾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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