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医搏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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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772号案件名称
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医搏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医搏肛肠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772号 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中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D04N3W。法定代表人:饶辉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医搏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7067203D。 法定代表人:张小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医搏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勇之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邓享恒 人民陪审员 何佳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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