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淑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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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860号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淑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淑梅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860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94144510A。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谭思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梅,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淑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郝志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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