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洪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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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643号案件名称
李艳、洪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艳;洪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洪先,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洪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湘072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先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洪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9月6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因该房产有抵押暂不便处置。于2021年5月11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洪先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洪先采取了失信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84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28400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杜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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