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7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785号
  • 案件名称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85号 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 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 被告:谭超,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785号 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国际商务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6604330P(2-1)。 法定代表人:孔红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女,公司员工。 被告:谭超,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