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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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鹏、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鹏;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1栋1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民终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72,57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972,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6月27日、7月17日、8月17日、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于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因本案系轮侯冻结,且无其他存款,故无法执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森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主干道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因该土地上已建成小区,目前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故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4.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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