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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容、罗奇洪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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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1194号
  • 案件名称

    张克容、罗奇洪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张克容;罗奇洪;施勇;袁利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1194号申请人张克容,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人罗奇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施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袁利君,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关于张克容、罗奇洪申请执行施勇、袁利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30民初100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00元,执行费99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案件款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即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唐 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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