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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山、马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2222民初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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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395号
  • 案件名称

    牛玉山、马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牛玉山;马文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222民初395号原告:牛玉山,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居民。        被告:马文俊,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峨堡镇峨堡村牧民。(缺席)        原告牛玉山与被告马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玉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由于原、被告在一家工厂打工且关系较好,碍于情面原告借给被告6300元。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6点前还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1.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300元的事实;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份,欲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3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        被告马文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300元。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马文俊欠牛玉山陆仟叁佰元整,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6点前还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借据和被告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3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借款的义务,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到庭应诉,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玉山借款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文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翠林审判员    陈军人民陪审员    刘峰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风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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