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徐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24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469号
  • 案件名称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徐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徐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东街光丰电子商务大厦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6W93KXU。法定代表人:武文秀,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鹏,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萍乡唯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98.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1年8月26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案款31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对本院(2021)鲁0281执24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