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美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2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284号
  •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美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美金;杨正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天艳,女,1989年3月8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敖艳芹,女,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胡美金,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杨正芳,男,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美金、杨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222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偿还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利息4305.18元,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4944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承担。但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投资权益等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名下有存款4708.32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通过其他调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胡美金、杨正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2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提称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岚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