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齐、何清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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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202号案件名称
田家齐、何清权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田家齐;何清权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家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清权,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田家齐与被申请人何清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04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家齐申请再审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驳回何清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终止原判执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巨大瑕疵,造成至今无法验收和结算,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先解决质量问题,再进行人工费结算。二、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人工费,被申请人的录音有删减,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应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头约定的人工费是回迁楼13元,宾馆12元,崔学奎可以证实当年工程单价是12元。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违反法定程序。这个鉴定是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结论错误,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从委托鉴定、现场勘查登记、申请人因没接到法院通知,全程没有参加,至今没收到鉴定结论,这个错误的鉴定却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剥夺了申请人的鉴定参与权、知情权、复议权,是无效的。四、办案程序违法,申请人没有收到一审和二审的传票,致使申请人不知道开庭时间,法院送达是无效的,判决书上写我到庭,但是我根本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五、被申请人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因缺乏证据被驳回,但被申请人通过关系将该案发回重审,要求鲅鱼圈法院进行造价鉴定,是错判的根源所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再审申请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应进行结算,但双方均认可回迁楼部分已经完工且验收,申请人认为宾馆部分没有经过验收,工程质量有问题,而被申请人对此称不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已经过现场勘查,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并未提出反诉;二、再审申请人主张人工费是回迁楼13元,宾馆12元,但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在双方当事人无书面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造价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按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三、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约定不明,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是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业的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此过程中,法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在第一次一审时填写的地址确认送达书向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本案鉴定的相关文件并多次拨打再审申请人在法院预留的电话,因再审申请人的自身原因而未收到关于鉴定的相关文件,再审申请人现主张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不予支持;四、再审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法院传票,但一审法院开庭是根据申请人在第一次一审时填写的地址确认送达书进行送达邮寄传票,并在开庭时多次拨打申请人在法院留存的电话号码,而二审法院是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上诉时预留的地址确认送达书对其进行传票送达,再审申请人依然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已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送达;五、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其他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田家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家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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