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植林与陈仕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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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41号案件名称
尹植林与陈仕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仕兵;尹植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民终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尹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工程款578139.5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578139.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424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尹某某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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