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薜葵、邵阳市双清区宝楷汽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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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480号案件名称
刘薜葵、邵阳市双清区宝楷汽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薜葵;邵阳市双清区宝楷汽配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480号原告:刘薜葵,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辉、向碧玲,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宝楷汽配,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294号一楼001-00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02MA4M1N520M。经营者:王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薜葵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宝楷汽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刘薜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薜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 砂书 记 员 唐立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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