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超、王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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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07号案件名称
姚超、王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姚超;王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姚超,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敏,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姚超与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向被执行人王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敏的存款2781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名下价值2781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辛 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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