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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刘国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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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918号
  •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刘国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刘国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91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丰南区。法定代表人:韩彩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忠,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该站员工,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国杰,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刘国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国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出租站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春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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