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建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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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482号案件名称
夏明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建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夏明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建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482号 原告:夏明珍,女,1933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美煜(系夏明珍之孙女),女,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091495229。负责人:冉一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建城,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夏明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杨建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明珍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明珍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石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冉 强书 记 员 何 沙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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