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峰、任换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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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651号案件名称
白宝峰、任换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宝峰;任换锋;惠娇娇;惠东京;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51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宝峰,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任换锋,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惠东京,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惠娇娇,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峰、任换锋、惠东京、惠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波艳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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