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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宝峰、任换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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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651号
  • 案件名称

    白宝峰、任换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白宝峰;任换锋;惠娇娇;惠东京;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651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诗林,系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宝峰,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任换锋,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惠东京,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惠娇娇,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峰、任换锋、惠东京、惠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波艳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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