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82执恢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814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建云;胡君宏;储建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恢814号吴建云、胡君宏、储建芳:申请执行人吴建云与被执行人胡君宏、储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浙018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君宏、储建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814号【首次执行案号(2018)浙0182执104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1、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64号之二 下一篇 樊继优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