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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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64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甘肃省徽县。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甘肃省徽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50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4970.9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欣峰审 判 员 张 琼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戴 芳书 记 员 杨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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