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继优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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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1301号案件名称
樊继优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樊继优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1301号被执行人:樊继优,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樊继优罚金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6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樊继优应缴纳罚金12000元,樊继优已缴纳6000元,剩余6000元未缴纳。因樊继优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施措:一、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4.21元。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三、2021年7月9日,本院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4日,本院委托东海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经东海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四、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五、2021年8月12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44.21元。本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判项应当予以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原 杨审判员 王亚楠审判员 朱铃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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