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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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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414号
  • 案件名称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松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松;徐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414号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618号阳光印象小区25号楼3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谷松,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徐萍,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松、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银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双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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