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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浪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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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41号
  • 案件名称

    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浪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浪浪;韩世军;党巧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41号申请人执行人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浪浪,男,汉族,绥德县人。被执行人韩世军,男,汉族,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党巧艳,女,汉族,绥德县人。本院在执行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浪浪、韩世军、党巧艳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陕0826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韩世军8068.83元并兑付申请人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企业注册信息等。4.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浪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浪浪、韩世军、党巧艳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韩世军8068.83元并兑付申请人绥德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无工商登记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与代理人谈话并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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