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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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477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477号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中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宋晚求,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兵,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兰,女,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犁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春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浩凌书 记 员 戴丽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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