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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东、刘成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9执1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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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执1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东、刘成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程东;刘成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9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东,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刘成荣,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程东申请刘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桂0329民初21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成荣还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程东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除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俩车牌为桂C×××××、车辆识别代号为030463的东风日产牌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已设有抵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被本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之前归还1800元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9执18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兰艳芳书 记 员 扶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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