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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梅、李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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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39号
  • 案件名称

    王锦梅、李东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锦梅;李东升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王锦梅,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东升,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王锦梅与李东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5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12日、8月23日,通过三次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1)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农商银行账户资金28.72元、45.94元;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户资金68.33元、7.10元;网络账户资金228.50元,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被执行人在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通过本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玉超审判员阿斯里别克审判员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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