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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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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112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华;徐成珍;王雪彬;陈守平;王俊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FMPU5B。法定代表人:杨斌,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明华,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徐成珍,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王雪彬,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陈守平,女,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王俊郦,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何乐,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8********。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华、徐成珍、王雪彬、陈守平、王俊郦、何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8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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