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颢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7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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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7590号案件名称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颢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颢棋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7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1号、2-2号)2-1幢7层C栋7-3。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少培,女,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颢棋,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上诉人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颢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北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静静书 记 员 侯顺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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