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黄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赣0404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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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04民初1535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黄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九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黄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04民初1535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九瑞大道十四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91081503Q。主要负责人:聂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被告:黄利,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告黄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2—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晓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煌书 记 员 吴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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