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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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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4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某;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经营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经营者于某某,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时家店乡。本院在执行黄某与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劳动争议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锦劳人仲字[2021]第18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某美容美体会馆银行存款2080.3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薪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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