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军、赵楠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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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85号案件名称
赵艳军、赵楠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艳军;赵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85号申请人:赵艳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赵楠,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赵艳军与申请人赵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6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赵楠欠申请人赵艳军山药款9000元,定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艳军与申请人赵楠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赵艳军与申请人赵楠于2021年9月6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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