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科、管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6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6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泽科、管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泽科;管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泽科,男。被执行人:管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科与被执行人管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管明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管明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熊青华、罗英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667号 下一篇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海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4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