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青华、罗英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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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667号案件名称
熊青华、罗英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熊青华;罗英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熊青华,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执行人:罗英海,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熊青华与被执行人罗英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1213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英海偿还申请执行人熊青华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英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青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667号的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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