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彬芳、倪银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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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362号案件名称
卢彬芳、倪银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卢彬芳;倪银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362号 申请执行人:卢彬芳,女,194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倪银淼,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卢彬芳与被执行人倪银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3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亚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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