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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梦、李小芳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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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17号
  • 案件名称

    王思梦、李小芳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思梦;李小芳;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梦,女,200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1983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海峰,总经理。关于王思梦、李小芳与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4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924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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