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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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舒鹏飞;宁琼卫;胡国俊;周雅;胡治洪;肖金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刘赫。委托代理人:夏可英,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肖金枝。被执行人: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工业园区(绿化村)。法定代表人:付学武。被执行人:舒鹏飞,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宁琼卫,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胡国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周雅,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胡治洪,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肖金枝,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舒鹏飞、宁琼卫、胡国俊、周雅、胡治洪、肖金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鄂9004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舒鹏飞相关不动产权,但被执行人湖北智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有抵押,且有在先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依法冻结扣划了部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邓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傅 华书记员 张光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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