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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木洒、景福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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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木洒、景福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木洒;景福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木洒,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委托代理人:韩贵林,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景福寿,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木洒与被执行人景福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5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彩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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