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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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2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甲。被执行人:门艳,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辽宁省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03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门艳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门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门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门艳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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