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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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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661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费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661号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2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66405705。法定代表人:郭恩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建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费某某,女,汉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 雪书 记 员  裴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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