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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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661号案件名称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某;费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661号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2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866405705。法定代表人:郭恩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建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费某某,女,汉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兴业金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 雪书 记 员 裴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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