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袁思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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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40号案件名称
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袁思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樟树市诚哲商行;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住所地:樟树市。经营者:丁勇刚,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思明,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旭梅(系被告袁思明妻子),女,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袁思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于2021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住所地:樟树市。经营者:丁勇刚,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思明,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旭梅(系被告袁思明妻子),女,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袁思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于2021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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