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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袁思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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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40号
  • 案件名称

    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袁思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樟树市诚哲商行;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住所地:樟树市。经营者:丁勇刚,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思明,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旭梅(系被告袁思明妻子),女,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袁思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于2021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0号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住所地:樟树市。经营者:丁勇刚,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思明,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刘旭梅(系被告袁思明妻子),女,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袁思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与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于2021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樟树市诚哲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袁思明、刘旭梅、樟树市博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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